文化創意概念最早源自於英國,而「文創」一詞就是結合文化及創意,首先在民國91年行政院「國家發展十項重點計畫」之一的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」中被提出。
民國103年文化部修正發布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,其產業類別包含(視覺藝術產業、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、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、工藝產業、電影產業、廣播電視產業、出版產業、廣告產業、產品設計產業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、設計品牌時尚產業、建築設計產業、數位內容產業、創意生活產業、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等)。當文化創意從藝術及思想層面轉變為經濟活動的文創產業時,也與觀光產生重要的連動關係。
台灣的文創產業如同一個同心圓模型,位於核心的叫做「文化」,第二圈叫做「創意」,第三圈叫做「產業」,依此理論,文創產業就應該被確實拆解界定後再重塑成圈環結構。
台灣有多元的文化組成,如原住民文化、客家文化、歷史文化、節慶文化等,這些才是會引起共鳴,令人感動的在地文化;台灣有先進的電子、資訊和通訊等高科技技術,但以人文關懷及創新服務為導向的創意精神,才是最有價值的軟實力發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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